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,要“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”。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“积极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,督促各地主动化债”列为重点工作任务。当前,我国为应对地方债务风险,设立了地方债务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分级响应的财政重整制度。我国地方财政重整制度具有行政主导特色,其规范依据在于《宪法》第3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与《宪法》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之统一领导权。但是,地方政府间“财权”“事权”“监督权”的配置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,地方财政预算在应对“城投债”等“救助债务”时缺乏“硬约束力”等因素,使我国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“难竟全功”。为此,我国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立法、财政预算立法、企业破产立法,健全地方政府举债的财政监督规范体系,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