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质生产力与《能源法》立法目的内在契合,为《能源法》中体现新质生产力的事理和法理基础提供了逻辑关联基础。一方面,新质生产力向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自觉转化、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与新型生产关系的动态调适、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与《能源法》的双向赋能,为《能源法》中新质生产力的事理逻辑展开奠定了基础。另一方面,道德生产力理论、伦理合理性原则、政治合法性理论和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权,分别从理性基础、实践理性、制度理性和权利构造的维度,辩证地夯实了《能源法》中新质生产力的法理表达体系。在事理和法理有机统一的基础上,通过全面落实《能源法》中新质生产力的事理和法理内容,进一步在能源立法中完善其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立法理念、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,以期激发我国能源立法中新质生产力的事理和法理的全面表达价值,为最大程度发挥能源立法表达的正向效用提供充分支持。

